問答題公民王某與某家具廠在2月份簽訂了一份加工家具的合同。家具廠為公民王某加工組合家具一套,加工費為 500元;王某負責提供木料、樣式及規(guī)格;王某在接到家具廠工作通知后3日內(nèi)付款,家具廠在收到款項后30日內(nèi)將家具送至王某處。合同生效后,家具廠于收到王某加工費后,即著手加工家具,以期準備在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履行義務。后來王某出國,地址不詳。至合同規(guī)定的履行期屆滿之時,家具廠也不知王某的任何下落,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家具。家具廠于是向公證機關(guān)提存了該套家具。公證機關(guān)在提存后依法將提存事實公告通知了王某。6月份,存放家具的倉庫發(fā)生了火災,家具被毀。對該起火災,公證機關(guān)無任何責任。10月份,王某回國,要求家具廠交付家具,家具廠以辦理了提存為由拒絕交付。后雙方協(xié)商未果,于是王某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家具廠交付家具。該案該如何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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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問答題甲公司擬購買一臺大型生產(chǎn)設備,于2007年6月1日與乙公司簽訂一份價值為80萬元的生產(chǎn)設備買賣合同。合同約定:  (1)設備直接由乙公司的特約生產(chǎn)服務商丙機械廠于9月1日交付給甲公司;  (2)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萬元;  (3)甲公司于設備交付之日起10日內(nèi)付清貨款;  (4)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fā)生合同糾紛,向某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合同簽訂后,丙機械廠同意履行該合同為其約定的交貨義務。 6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萬元。 9月1日,丙機械廠未向甲公司交付設備。甲公司催告丙機械廠,限其在9月20日之前交付設備,并將履約情況告知乙公司。至9月20日,丙機械廠仍未能交付設備。因生產(chǎn)任務緊急,甲公司于9月30日另行購買了功能相同的替代設備,并于當天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雙倍返還定金32萬元,同時賠償其他損失。乙公司以丙機械廠未能按期交付設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應由丙機械廠承擔違約責任為由,拒絕了甲公司的要求。10月10日,甲公司就此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后,乙公司提交答辯狀并參加了開庭審理。 要求:根據(jù)上述情況和合同法、擔保法、仲裁法等法律制度的有關(guān)規(guī)定,回答下列問題:法院是否有權(quán)審理該合同糾紛?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