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王某。男,44 歲,某法院原民事審判庭副庭長。2009 年7 月,王某主審許某、陳某夫婦訴吳某債務糾紛一案。許某、陳某夫婦向法庭提交了充足的證據(jù),本以為勝訴在握。但在審理過程中,王某接受被告人吳某親屬安排的吃請并收受1000 元好處費后,竟與吳某等人串通案情,在吳某并沒有反訴的情況下,以許某、陳某夫婦曾經(jīng)攔截吳某車輛討要欠款造成了吳某經(jīng)營受損為由,判令作為債權人的許某、陳某夫婦給債務人吳某賠償19000 元的所謂“損失”。陳某受此打擊而精神失常。對于王某的行為應當如何認定和處理?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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