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1996年5月15日,吳某從常德市到韶關辦事。次日凌晨二時許,吳某到其住在韶關的姑姑家,其姑姑家與王某的住所分屬前后相鄰的兩幢樓。黑夜中吳誤將第5幢樓認為是第4幢樓,吳某上樓到王某家門口,便用其姑姑給的鑰匙開王的房門,開了約三分鐘,門打不開。正在睡覺的王某夫婦被開門聲吵醒,以為有小偷,便拿了一把三角刮刀去開門。吳聽到房內有動靜后沒出聲,劉開門后發(fā)現吳穿著大衣站在門口,手里拿著長條狀物,(實為報紙)便用三角刮刀向吳刺去,致吳右肩受傷,被送醫(yī)院治療用去醫(yī)療費996元,經韶關市公安局鑒定屬輕微傷。在吳住院的第二天,劉某前往醫(yī)院看望,并向吳道歉。九公里派出所經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后,越5月25日作出治安管理處罰裁決書,對劉毆傷他人的行為給予警告處罰,并裁決劉某賠償吳某1000元,負擔醫(yī)療費996元。劉某不服上述兩項裁決,向韶關市公安局申請復議,韶關市公安局經復議,作出裁決維持九公里派出所的原裁決,劉某仍不服,向韶關市某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劉某訴稱,其行為并非故意毆打他人,吳某誤開門也有過錯,在當時特定環(huán)境下認為吳某是小偷而誤傷,可以給予民事賠償,而不應受到治安處罰,被告的行政處罰裁決不公正。被告九公里派出所辯稱,劉某持刀傷人,其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應受到行政處罰。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某在深夜錯開原告的門,在聽到屋內有動靜時,又沒有用正確的方法叫門,原告在心理極度緊張的情況下用防身的工具刀誤傷吳某,其行為雖造成吳某輕微傷,但主觀上沒有違反治安管理的故意,故不能構成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客體,被告對此作出處罰欠妥,故此判決:撤銷九公里派出所治安管理處罰書和賠償損失、負擔醫(yī)藥費用裁決書。運用所學知識分析本案中派出所在行政上的主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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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單項選擇題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被合并到另一個行政機關,屬于()。

A.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變更
B.行政法律關系客體的變更
C.行政法律關系內容的變更
D.行政法律關系的消滅

4.單項選擇題經復議機關復議,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是被告。

A.原機關和復議機關
B.復議機關
C.申請回避
D.提起上訴

5.單項選擇題在行政訴訟法律關系中,原告特有的訴訟權利之一是()。

A.委托訴訟代理人
B.撤訴
C.申請回避
D.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