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某甲和某乙均為某市青松化工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松公司)的董事。2000年9月某甲、某乙又與其所任職公司以外的兩人某丙、某丁 合伙開辦了一個化工原料廠,從事聚酯乙烯的生產(chǎn)。其產(chǎn)品與青松化工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產(chǎn)品相同。2001年1月,青松公司發(fā)現(xiàn)本公司某甲和某乙的這一行 為。經(jīng)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免去了某甲、某乙公司董事的職務。同時,公司還要求某甲和某乙將其與他人合伙經(jīng)營化工原料廠期間所得收入共計20萬元人民幣 交予公司,被二人拒絕。青松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某甲和某乙將其經(jīng)營化工原料廠所得收入交給青松公司。某甲和某乙與他人合伙開辦化工原料廠的行為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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