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劉某因妻子有病急需用錢,委托李某代其出賣在原籍的三間房屋。李某接受委托,將房屋賣給王某。王某與李某談的房價低于市場房價,李某明知價廉,但也有意讓王某占便宜,王某向李某表示,事成后愿贈李某500元。李某寫信將出售房屋之事告訴劉某。劉由于不知當地房價,又過于相信李,即復信同意,并委托李代理簽定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簽定后,李將房款匯給劉。王某買房后,即申請拆除翻建。房屋拆除后,劉得知王與李相互串通,壓低房價,便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損失,表示房屋已經拆除就算賣了,但要王與李賠償其損失。王稱籌建房屋,目前沒錢,李較富裕,劉即要求李某負責賠償他的全部損失。李某代理出售房屋的行為是否有效?為什么?有何法律依據?劉某損失應由誰賠償? 能否要求李某全部賠償?為什么?法律依據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