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1999年11月,某市鋼材廠與某鐵道工程局簽訂買賣鐵軌合同,約定由某鋼鐵廠每季度賣給某鐵道工程局鐵軌50噸,鐵道工程局收到貨后向鋼材廠支付貨款。自1999年12月至2000年6月,鋼材廠累計賣給鐵道工程局鐵軌200噸,總價款1000萬元,鐵道工程局先后支付貨款500萬元,尚欠貨款500萬元。期間鋼材廠多次向鐵道工程局催收余款,但未曾提出由鐵道工程局清償全部貨款及延期付款利息的請求。鐵道工程局每次收到貨后即支付部分貨款,鋼材廠每次催收貨款鐵道工程局也支付部分貨款,但均未清結。2001年6月,鋼材廠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鐵道工程局清償拖欠的全部貨款及延期付款的銀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滯納金。法院是否全部支持鋼材廠的訴訟請求?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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