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項選擇題2000年4月17日,某區(qū)人民政府洪山街道辦事處將其閑置的臨街房屋一間租給李江開辦服裝店,租金一年為9600元。一年后街道辦事處以臨街房屋已增值為理由,要求李江增繳租金300元。李江不同意,雙方因租金問題發(fā)生糾紛。2000年7月12日街道辦事處主任指示所屬該辦事處的城市監(jiān)察分隊四名執(zhí)法工作人員,佩戴執(zhí)法標志將李的服裝店查封,同時對李江處罰300元。李江不服,2000年7月20日以街道辦事處上述行為違法為由,向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經審理認定,洪山街道辦事處既無法律依據,也無法定職權對李某實施查封和罰款,最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判決撤銷了街道辦事處的行政行為。本案中,李江尚可采取的其他救濟辦法是()

A.拒不服從該辦事處的具體行政行為
B.提起行政復議
C.提起行政裁決
D.與該辦事處協(xié)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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