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與被告××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于2000年10月8日在××市簽定了一份××大廈的期房認購書,暫定原告認購××大廈的一套四居室住房(約150m2)。認購書約定,被告于2001年3月份交房,原告李××預付房價款80萬元(分兩次交清);同時還約定,等××大廈封頂時,根據原告實際購房的套數、面積,再正式簽定購房合同,認購書同時作廢,預付款轉為購房款。2001年1月份,雙方正式簽定了××大廈的購房合同,原告李××購買了××大廈的2002,2003兩套三居室住房,面積150m2,每平方米按600。元計共計90萬元,除將原告預交的80萬元轉為正式購房的價款外,被告正式交房后,原告再補足所欠的應付房款。但是,在正式簽定購房合同之后,被告未能按期交房,直至2001年9月才正式交房,延誤期限6個月。因原告系外地住房戶,家室已于2001年初遷到本市,由于被告誤期交房,不得不另行租貨住房居住,每月耗費房租5000元。原告向被告要求補償損失,未能達成協(xié)議,最后不得不向××市××區(qū)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補償其因交房誤期而給原告造成的損失3萬元。同時提出,原告預交之房款中有5萬元為定金,因被告違約,而應雙倍返還。被告則提出,延誤交房是因為××市××區(qū)擴寬××路的路面,致建筑材料不能如期運入造成的,按合同規(guī)定屬于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構成合同違約,并提供了××市公路局出具的擴建××路的證明材料作為證據。在庭審中,原告舉出了公路局出具的在××路擴寬期間,曾修筑了一條輔路,基本上不會影響運輸建筑材料的文字說明。法庭經舉證、質證和認證,認為被告所持的不可杭力理由不能成立,同時對原告所稱預付房款中有5萬元定金的說法,因合同中未予明確,也不予支持,最后作出如下判決:
被告××房地產公司延誤交付××大廈的住房達6個月之久,屬于違約行為,對因此而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應負主要責任,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的租房費3萬元。
原被告的其他訴訟要求予以駁回。
訴訟費××××元,被告負擔××××元,原告負擔×××元。
原被告基本情況如下:
原告李××,男,57歲,××省××縣人,個體工商戶,暫住××市××區(qū)××胡同×號
原告訴訟代理人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房地產開發(fā)公司
被告所在地址××市××區(qū)××大街×號
被告法定代表人朱××,公司經理
被告訴訟代理人孫××××律師事務所律師
注:①文書編號統(tǒng)一為“第1號”。
②文書日期統(tǒng)一為“××××年××月×日”。
③文書署名應以“××”代替,不得出現具體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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