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某人壽保險合同繳費期為十年,合同約定投保人從2009年1月開始每月1日分期交付當月的保險費,如果超過60日未交付當期的保險費,合同的效力中止。但投保人實際履行交付義務時就沒有依照合同的規(guī)定。2009年3月底交了1月、2月、3月三期的保險費,保險公司接受了,并開具了收據(jù)。2009年6月底投保人交付了2001年4月、5月和6月三期的保險費,保險公司也接受并開了收據(jù)。投保人2009年7月、8月按例沒有繳費,但在2000年9月中旬發(fā)生了保險事故。此時,保險公司是否應當賠償?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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