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被告張某,男,41歲。張某之父在土改時分得本村地主李某的房屋3間,但未正式辦理房產(chǎn)登記手續(xù)。30多年來從未發(fā)生任何爭議,房屋由張某自行修繕。1989年,張某因孤身一人且經(jīng)濟困難,決定出賣此屋。此時李某之子李小川強行占住其中兩間屋,并以李家原有房屋50多間的房產(chǎn)證為證據(jù),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確認張某居住的3間房屋所有權歸其所有。

根據(jù)上述案惰,為被告張某擬寫代理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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