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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旗制度是1615年建立的。
清軍入關后,就用八旗兵來擔任水師營。
八旗組織分為旗、固山、牛錄三個層次。
皇太極制定了八旗共治國政制度。
八旗制度最基本的特征是“以旗統(tǒng)人”。
1635年,正式編立八旗蒙古。
清朝護軍營和前鋒營都是按照左右翼設置的。
駐防旗人的主要職責是到各個地方鎮(zhèn)守,控制、監(jiān)視綠營兵。
清朝時期,甲兵的俸祿與七品縣官俸祿相當,待遇優(yōu)厚。
根據(jù)兵丁身份的不同,八旗的兵餉可以分為米和銀兩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