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初以來,A公司出現(xiàn)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情況。2015年7月1日,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受理了A公司的破產申請,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該破產案件中,存在下述情況:
(1)2014年7月10Et,A公司向甲銀行貸款100萬元,借款期限為9個月。同日,雙方簽訂一份抵押合同,A公司以其機器設備向甲銀行設定抵押,但未辦理抵押登記。2015年4月11日,A公司向甲銀行清償了貸款本息共計106萬元。已知A公司用以抵押的機器設備市場價值300萬元。
(2)2012年4月1日,A公司將一幢樓房出租給乙公司,租期為5年。2015年7月3日,管理人在未征得承租人乙公司同意的情況下解除了該租賃合同。
(3)A公司欠丙銀行到期貸款100萬元,同時A公司又怠于行使其對B公司的到期債權100萬元。2015年6月1日,債權人丙銀行作為原告,以次債務人B公司作為被告,向C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要求B公司直接向其清償100萬元。該案件尚未審結。
(4)2014年12月1日,A公司放棄其對D公司的到期債權1000萬元。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的破產申請后,管理人一直未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債權人丁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該行為并將因此追回的財產歸入債務人財產,D公司以丁公司對A公司享有的債權僅為200萬元為由進行抗辯。
(5)2015年4月17日,供電局向A公司發(fā)出欠繳電費催收通知書,要求A公司一周內補繳拖欠電費120萬元,否則將對其生產區(qū)停止供電,A公司于4月22日向供電局補繳了全部拖欠電費。2015年7月10日,管理人主張撤銷A公司向供電局補繳電費的行為。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