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996.5.10
B.1995.11.10
C.1996.11.10
D.1995.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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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感興趣的試題
A.《馬德協定》
B.《知識產權公約》
C.《伯爾尼公約》
D.《巴黎公約》
A.外觀設計
B.實用新型
C.發(fā)明
D.動物和植物品種
A.國家
B.集體
C.個人
D.單位
A.25年
B.30年
C.20年
D.50年
A.辦理審批
B.辦理軟件蓍作權登記
C.自動保護
D.登記加審批
最新試題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公司等單位構成。()
生產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化妝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化妝品,涉嫌下列()情形的,應予立案追訴。
被告人張某、朱某系江蘇海安人,兩人系夫妻,張某原為案涉專利權人陸某經營的南通恒維化工廠業(yè)務人員,后因故離開該公司。2007年9月25日,張某注冊成立海安縣江源機電公司,生產、銷售鍋爐清灰劑。2011年,江源機電公司因未接受年檢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2008年始,為增加銷售量,張某利用從南通恒維化工廠獲取的產品宣傳冊,委托復印社以南通恒維化工廠的宣傳冊為藍本,僅修改了發(fā)明專利號的字體、顏色、大小、布局,并將專利證書印刷在宣傳冊上(專利權人和部分發(fā)明人作了更改,其他著錄項目信息不變),印刷了江源機電公司宣傳冊2000本。張某還委托當地一網絡公司為其制作江源機電公司網頁。宣傳冊封面及互聯網網頁中載有的發(fā)明專利號與陸某于1997年4月7日申請的尚處有效期間的爐窯添加劑發(fā)明專利號完全相同。張某在銷售鍋爐清灰劑過程中,在銷售合同中寫明銷售的鍋爐清灰劑是受專利保護的,專利號與陸某的爐窯添加劑發(fā)明專利號完全相同。朱某協助其銷售,以發(fā)放宣傳冊及通過互聯網向客戶宣傳推介產品。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期間,張、朱二人共銷售鍋爐清灰劑65噸,銷售金額共計491750元。上述案件中哪些行為屬于假冒專利罪的假冒他人專利行為?()
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而為其提供生產、制造侵權產品的主要原材料、輔助材料、半成品、包裝材料、機械設備、標簽標識、生產技術、配方等幫助,或者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代收費、費用結算等服務的,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共犯論處。()
在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識虛假專利號冒充專利,情節(jié)嚴重的,以假冒專利罪定罪處罰。()
馳名商標的淡化行為,是指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馳名商標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圖形及其組合行為。()
刑法第213條至219條規(guī)定的知識產權犯罪都是故意犯罪。()
涉嫌商標犯罪的,辦案機關應當對侵權的商品、商標標識,以及商標標識附著于商品的狀況分別取證,并準確全面地拍攝記錄相關商標標識的具體細節(jié)和附著商標標識的商品全貌。()
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屬于自然犯罪,所以其違法性的特征不僅是對刑事法的違背,更主要的是對知識產權法等的違背。()
如果行為人以假冒手段侵犯某一特定專利權的,可能發(fā)生假冒專利罪與詐騙罪法條競合現象,根據“特別法條優(yōu)先適用于普通法條”的法條競合處理原則,以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