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要約人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并生效之后,將該項要約取消,從而使要約的法律效力歸于消滅的意思表示.
(1)對要約人的拘束力:不可隨意撤銷.變更要約; (2)對受要約人的拘束力:獲得承諾的資格,即承諾適格.
最新試題
簡述附隨義務的地位和作用?
簡述要約的有效要件?
簡述有責條款和免責條款?
簡述締約過失責任的特點?
簡述必備條款和非必備條款?
簡述承諾的概念?
簡述合同義務的概念?
簡述合同條款的草擬?
簡述從給付義務的地位和作用?
簡述合同權力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