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甲、乙、丙、丁四人擬設立一股份有限公司,發(fā)行股本為8000萬,分為普通股和優(yōu)先股。甲認購1000萬,乙、丙、丁分別認購500萬,剩余部分溢價向社會公眾募集,并在認股書中規(guī)定該公司的優(yōu)先股股東在公司中有權參加股東大會,并享有與普通股同等的表決權。

該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中有何違法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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