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甲多年在外國留學打工,后在國內(nèi)買了套商品房,因其長期住在國外,該房交由甲父管理。后因城市房屋增值,甲父擅自將房屋出售給乙,并已交付房屋,約定一個月后辦過戶手續(xù),逾期支付違約金。甲在得知賣房之事后,表示堅決反對,甲根據(jù)物權法規(guī)定提起訴訟要求乙歸還房產(chǎn),法院判決乙退出房屋。乙因此損失了部分房屋裝修、搬家等費用,還因未及時購得房產(chǎn)而遇到房產(chǎn)漲價導致?lián)p失,乙遂根據(jù)合同法狀告甲父。
請根據(jù)合同法原理回答下列問題:
(1)如何評價甲父與乙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2)甲父是否要對不能依約辦理登記過戶承擔違約責任?
(3)乙對甲父享有哪些權利?甲父應對哪些損失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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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答題試述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
2.問答題比較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不同。
3.問答題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4.問答題簡述合同漏洞的補充規(guī)則。
5.單項選擇題
案例:1990年下半年至1993年底,某縣農(nóng)民胡道秀以“打會”形式進行民間融資活動,先后收取金立富等15名原告“會款”126,639元。后因發(fā)生“炸會”(資金鏈斷裂),胡道秀欠金立富等15人的“會款”未還。為此,金立富等15人分別向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胡道秀歸還“會款”,并要求對胡道秀家居住的3間房屋予以保全。
法院在保全時發(fā)現(xiàn):胡道秀已在三周前將一間房贈與其外甥;另一間房按市價賣與案外人李海波,并辦理房產(chǎn)過戶登記。于是,金立富等15人又提出訴請,請求撤銷胡道秀與其外甥的贈與行為和胡道秀與李海波的買賣行為,追回房產(chǎn)。問:
A.不合理的低價轉(zhuǎn)讓,無效
B.不合理的低價轉(zhuǎn)讓,可撤銷
C.價格正常但損害債務人利益,無效
D.第三人李海波無惡意,不屬撤銷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