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向美國出口一批貨物,合同規(guī)定8月份裝船,后國外來證裝船期在8月15日之前,但我方在8月15日前無船去美國,我方立即要求外商將船期延至9月15日之前裝船。隨后外商來電稱:“同意船期展延,有效期順延一個月。”我方9月10日將全套單據(jù)交給銀行辦理議付,但銀行拒絕議付單據(jù)。
試問銀行拒絕收單是否有道理。一張禁止分批裝運的信用證規(guī)定貨物數(shù)量為10000包,受益人僅裝運9997包,有3包在國內(nèi)運輸中遭受水漬損壞。為此,受益人提供的信用證所需數(shù)量為9997包。
試分析提單是否與信用證相符。天津某紡織品進出口公司日前與美國某客商達成一筆交易,金額為22580美元。雙方商訂付款條件為D/P at 30 days after sight.在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美方提出修改該付款條件為D/P at 90 days after sight,并且指定美方的the Bank of New York為該業(yè)務(wù)的代收行。試分析美方修改上述條件的動機。
試分析美方修改上述條件的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