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2000年10月,雷某在當?shù)乇kU公司購買一份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條款規(guī)定:保險費支付方式為按年交納,交費期的下一月為寬限期,寬限期內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仍負保險責任,但寬限期屆滿后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險費的,保險單自動失效,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保險責任條款中則約定: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因意外事故受傷或死亡的,保險人按保險金額賠償。投保人雷某同意并簽了字,又交納了第一年的保費。2001年續(xù)保。2002年10月,雷某因故沒有及時交納,次月仍未去交。12月初,雷某在出外辦事途中遭遇車禍受傷,遂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保險金。
保險公司在審查后則認為,雷某怠于交納保險費,并在寬限期之后發(fā)生保險事故,此時保險合同效力已經(jīng)中止,保險公司沒有給付其保險金的義務。雷某則認為保險公司應當通知其交納保險費,并且寬限期過短(一個月),不符合我國保險法關于寬限期為60天的規(guī)定,所以保險公司應當理賠。雙方爭執(zhí)不下,只得對簿公堂。

保險合同上約定的一個月的寬限期有無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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