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1996年2月,甲信用社與乙工廠、丙公司簽訂一份借款擔保合同。合同規(guī)定:由甲信用社向乙工廠提供15萬元的貸款,貸款期限自1996年2月15日至1996年8月15日止,由丙公司作為保證人,擔保期限至主債務本息全部清償完畢之日止。該筆貸款到期后,甲信用社多次向乙工廠催要,但乙工廠一直拖欠不還。1996年11月12日,甲信用社要求擔保人丙公司承擔保證責任,但丙公司也未履行還款義務。甲信用社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乙工廠立即歸還拖欠的貸款本金和利息,并支付逾期還款的罰息,擔保人丙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丙公司對擔保這一事實并無異議,只是辨稱保證行為已過保證期限,不應再承擔保證責任。本案中是否已過保證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