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1986年,19歲的丹麥國人貝比特與中國某紡織品進出口公司在杭州簽訂一份紡織品原料購銷合同,貝比特向中國某紡織品進出口公司出售紡織品原料。合同簽訂后,這種紡織品原料的價格在國際市場上大漲。貝比特是一個商人,并不生產(chǎn)這種產(chǎn)品,只是通過貿(mào)易方式賺取利潤。國際市場紡織品原料價格大漲,使貝比特左右為難。履行合同,他要賠錢,不履行合同,要承擔違約責任,也要賠錢。在這種情況下,貝比特選擇了不履行合同。中國某紡織品進出口公司在中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貝比特承擔違約責任。貝比特進行了答辯,認為他不是合同的適格主體。簽訂合同時我19歲,依照丹麥法律規(guī)定是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貝比特是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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