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澳大利亞公民方某于1990年8月底來中國廣東觀光旅游,在此期間與原告中國公民柳某相識并建立了戀愛關系。方某在廣東觀光兩、三天后便返回了澳大利亞。1991午7月17日,方某再次來到廣東,與柳某相處一個星期后,便于同月25日在廣州市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由于雙方婚前相處的時間短,彼此了解不夠,且婚后柳某拒絕與方某同居,雙方無法建立起夫妻感情,雙方互相埋怨。1991年8月2日,柳某以雙方婚前了解不夠,感情基礎差,婚后無法建立起感情,夫妻關系無法維持為理由,向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方某離婚。方某在答辯中也認為雙方大妻關系確難以維持,表示同意離婚,但要求將婚后所購的錄像機一部歸其所有。柳某對此表示同意。本案當事人能否依照行政程序辦理離婚?

您可能感興趣的試卷

你可能感興趣的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