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1986年4月30日,大連市土產(chǎn)進出口公司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塑料編織袋買賣合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向大連市土產(chǎn)進出口公司購買110噸塑料編織袋,價格條件CIF950美元/噸,裝期1987年2-3月。大連市土產(chǎn)進出口公司按照合同交付的第一批貨物于1987年2月27日在大連港裝運,第二批貨物分兩批于同年3月7日和3月27日在大連港裝運。對上述兩批貨物,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均自提單開出之日起90天內(nèi)信用證付款。但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貨物后以大連市土產(chǎn)進出口公司違約為由,申請挪威王國法院扣押上述兩份信用證項下款項。據(jù)此,開證行東方惠理銀行已書面通知中國銀行,該兩批貨物價款至今未付。大連市土產(chǎn)進出口公司因此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判令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貨款。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抗辯。本案大連市土產(chǎn)進出口公司向中國法院起訴,當?shù)刂袊ㄔ菏欠裼泄茌牂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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