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2010年3月5日,甲商場與乙服裝廠簽訂了一份總價10萬元的服裝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買方甲商場先交定金2萬元,賣方乙服裝廠在4月20日前交貨,逾期交貨按逾期部分的10%支付違約金。合同簽訂后甲商場按約定交了2萬元定金。但乙服裝廠因工人操作不當引發(fā)火災,部分原料和設備損毀,導致到4月20日商場未能生產出這批服裝。甲商場解除合同時能否既要求適用定金罰則,又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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