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中國某公司按FOB條件于某年從國外購買一批大宗商品,交易雙方的約定的裝運港,實際上是一個吃水較淺、大船不能靠岸的港口,加之在買賣合同中,既未規(guī)定有賣方負責裝船,又未規(guī)定滯期速譴費條款,結果,裝運港的駁運費和發(fā)生的滯期費與速遣費,只好全由中方承擔,吃了啞巴虧,蒙受了經(jīng)濟損失。試分析,我們應從中吸取哪些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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