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年初,K出版社與吳亮簽訂《委托選編合同》,約定:K出版社委托吳亮組織選編《中國古詩名作》,總字數約60萬字;K出版社享有該作品的著作權,選編者對該作品享有署名權;K出版社在該書出版后兩個月內按15元/千字的標準付給吳亮一次性稿酬;吳亮應確保不侵犯他人著作權。
2004年3月,吳亮又與陳德榮簽訂《委托選編協(xié)議書》,約定的內容是陳德榮同意接受吳亮的委托承擔選編《中國古詩名作》的任務;吳亮在書稿交稿后的一星期內,按12元/千字的標準向陳德榮一次性支付選編報酬;陳德榮享有署名權;若出版社編輯對書稿提出意見,陳德榮應負責處理,直至書稿質量合格。
2004年10月,陳德榮將全部書稿交付吳亮。吳亮按《委托選編協(xié)議書》的約定向陳德榮支付了全部報酬,并將書稿交K出版社。編輯人員在審稿中提出一些意見后,經吳亮將書稿退請陳德榮修改。陳德榮對編輯提出的意見作了處理,并在隨附的《稿件處理說明》末尾署名“陳德榮”,留了通信地址和電話號碼。
2005年年初,吳亮向K出版社轉交了陳德榮修改后的《中國古詩名作》書稿和所附的《稿件處理說明》,并告訴出版社自己即是該書稿的選編者。不久,《中國古詩名作》出版,封面等處的選編者姓名都是“吳亮”。出版社按合同規(guī)定向吳亮支付了報酬。
2005年6月,陳德榮向法院提起著作權侵權之訴。訴狀稱:K出版社未經陳德榮同意,也未簽訂出版合同,就自行出版了陳德榮的作品,且書上沒有標明選編者是陳德榮,這是侵犯了陳德榮合法擁有的發(fā)表權、復制權、發(fā)行權、署名權以及獲得相應報酬的權利。
法院的判決僅認定K出版社應該為侵犯陳德榮的署名權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卻不認為K出版社侵犯陳德榮的發(fā)表權、復制權和發(fā)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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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文化公司持有《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經營書刊批發(fā)業(yè)務。其經理鄭某通過瀏覽網頁,發(fā)現(xiàn)某一美國作家關于提高青少年個人心理素質的新書《菩提樹下》正在美國熱銷;經對市場進行調查,發(fā)現(xiàn)在國內市場上這類圖書尚屬空白,而社會對此有很大的潛在需求。于是,鄭某與在乙出版社擔任策劃編輯的林某商議:由鄭某組織若干人創(chuàng)作一部同類主題的書稿,交乙出版社出版;乙出版社負責按照有關規(guī)定完成審稿、編輯加工整理、發(fā)稿審核、校樣處理等所有工作后,把符合出版要求的計算機排版文件和委托印刷圖書所需的證明文件交給鄭某;印刷裝訂事宜由鄭某負責具體安排并承擔相應費用;成品圖書也由鄭某到印刷廠提貨,除交給乙出版社50冊樣書外,其余均由甲公司自行包銷;乙出版社不必支付稿酬,并且鄭某支付給乙出版社出版資助費5萬元。
林某將此情況向編輯室主任陳某作了匯報。陳某召集編輯室全體人員就此事進行討論。會上出現(xiàn)了許多意見。
A.書稿是由文化公司組織編寫的,不能接受出版
B.書稿應該有獨特的創(chuàng)新,而跟在外國人后面寫作的主題相同的稿件,是沒有獨創(chuàng)性的,不宜接受出版
C.書稿的主題有較好的社會效益,并且估計此類圖書的經濟效益也不錯,所以該選題可以考慮采納,但書稿是否可以出版,應該經過三級審稿之后再決定
D.如果書稿質量符合要求,可以考慮接受出版,但不能采用鄭某提議的出版方式
E.如果書稿質量符合要求,就應該采納鄭某提議的出版方式,因為這樣出版社不必承擔任何費用,卻至少有5萬元的利潤
F.出版社不能讓鄭某負責安排圖書的印制,委托印制必須由出版社負責
G.如果鄭某同意由出版社全面負責該書的編輯、印制和發(fā)行,并且給予出版資助,就可以考慮接受出版,同時可給甲文化公司較優(yōu)惠的批發(fā)折扣
H.各種提供出版資助的行為,全都屬于購買書號,出版社應該一概拒絕
I.甲文化公司持有《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可以由其包銷圖書
J.雖然甲文化公司持有《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也不可以由其包銷圖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