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A為某省甲重點高中語文教師,多年來一直在該校從事語文教學工作。按照甲高中規(guī)定,從事教學工作的教師必須在課前備課,編寫教案,并在每學期末上交教案給學校檢查。
1999-2009年,A按學校規(guī)定先后上交高中三個年級全部語文教學教案共20冊。
2012年4月,乙出版社和丙文化公司簽訂圖書出版合同。合同約定:丙文化公司把叢書"高中語文同步解析"的圖書專有出版權授予乙出版社,為期5年。丙文化公司保證對交付出版的作品享有著作權,沒有侵犯他人著作權及違反國家憲法、法律或足以導致其他法律糾紛的情況;如發(fā)生此類情況,責任完全由丙文化公司承擔。
2012年8月,乙出版社出版了"高中語文同步解析"叢書,共包括6種圖書。2012年9月,A為教學參考購買該叢書,發(fā)現(xiàn)有兩種書完全使用了其教案的內容,但事先她對此事一無所知。于是,A向法院提起訴訟,指控乙出版社侵犯其著作權。
A認為:她是其教案的著作權人,享有著作權的各種權利;乙出版社出版的"高中語文同步解析"叢書中有兩種書使用A的教案,卻未經其許可,也未給A署名,更未支付報酬,侵犯了A的多項權利;另外,涉案圖書差錯很多,不少差錯甚至會誤導讀者,當屬不合格產品。
乙出版社向法院提交了丙文化公司和甲高中出具的證明。丙文化公司的證明稱:"涉案兩部書稿系據我單位與甲高中所簽著作權轉讓合同而來,非從A處取得。當初曾將此情況告訴乙出版社。"甲高中的證明稱:"A寫作和上交教案時為本校教師,根據學校的規(guī)定寫作教案并上交,是職務行為,所以這些教案的著作權屬于學校。學校確實與丙文化公司簽合同將教案的著作權轉讓給丙公司,丙公司與乙出版社簽訂圖書出版合同,事先已經征得本校同意。"
據此,乙出版社辯稱:涉案教案均為職務作品,著作權理應歸屬甲高中;丙文化公司將之編入叢書中時,是得到著作權人甲高中授權的。"高中語文同步解析"叢書是由丙文化公司署名并承擔責任的作品,乙出版社出版該書有丙文化公司的合法授權,所以沒有侵權。不過,對于A指出的兩種圖書中的差錯,乙出版社承認是編輯、校對工作不夠精細造成的,并向法院表示今后要加強規(guī)范化管理。

涉案作品是否屬于職務作品?

你可能感興趣的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