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982年12月4日
B.1995年3月18日
C.1996年3月18日
D.199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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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教育法》
B.《義務教育法》
C.《教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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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五次
B.四次
C.三次
D.兩次
A.當?shù)乜h教育局
B.當?shù)乜h人民政府
C.地市教育局
D.省教育廳
最新試題
閱讀材料,回答問題。材料:小李以優(yōu)異的成績大學畢業(yè)后到某市郊區(qū)的一所中學任教。校長根據(jù)她來到后的工作表現(xiàn),第二學期就讓她擔任了班主任。但小李受社會不良風氣的影響,常常利用班級活動申請一些不必要的經(jīng)費。在擔任帶班主任期間,她也沒有把全部精力放在如何搞好班級工作和教育學生上,教學任務經(jīng)常無法完成,并且利用便利條件,向家長討要好處,在師生中產(chǎn)生了不良影響。問題:試從教育法律法規(guī)視角對小李的做法進行分析。
閱讀材料,回答問題。材料:位于中心廣場創(chuàng)潤實業(yè)大樓二樓的弘大競才培訓學校教學點原為株洲市競才修業(yè)培訓學校的教學點,今年5月,株洲市競才修業(yè)培訓學校更名為株洲市西雅外語培訓學校后,在市教育局備案登記的學校地址變更為"株洲市中心廣場家潤多B座六樓"。這意味著,創(chuàng)潤實業(yè)大樓的這個教學點已經(jīng)退出市教育局備案登記的教學點名單之列。事實情況是競才修業(yè)培訓學校進入株洲后,沒有在教育局取得獨立的辦學資質,而是與西雅外語培訓學校進行了"聯(lián)姻"。兩個學校分道揚鑣后,競才修業(yè)培訓學校沒有獲得新的辦學資質,于是將注意力轉移到了株洲市弘大教育培訓中心身上,而競才修業(yè)獨特的辦學模式正是"弘大"所看重的,雙方一拍即合,成立了弘大競才培訓學校,并開始招生辦學。鑒于這種情況,市教育局責令該校近期整改,補辦相關手續(xù),否則予以取締。問題:請根據(jù)教育法律法規(guī)分析市教育局的行為是否合法。
王老師大學畢業(yè)后自愿到西部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應該依法對王老師()。
閱讀材料,回答問題。材料:某中學學生人數(shù)嚴重超標,每班超出標準30人,全體學生集中在一棟教學樓內上課。教學樓本來有兩個樓梯供師生使用,但為了方便管理,其中一個樓梯被長期封閉。樓道里也沒有應急燈。有天晚上突然停電,當下晚自習的學生走到二樓時,一名學生惡作劇地喊了一聲"地震了",結果造成嚴重擁擠,有些學生被擠倒受到踩壓,多名學生受傷嚴重。后來,不少家長要求學校賠償相應的醫(yī)藥費和家長的誤工費。問題:(1)學生受傷,根據(jù)相關教育法律法規(guī)應由誰承擔責任?(2)材料對你有哪些啟示?
閱讀材料,回答問題。材料:李小剛老師經(jīng)常以班級的名義從個體書店以優(yōu)惠價購買各科課程學習輔導資料,然后以全價賣給同學,幾乎是人手一套。同時,他向學生家長暗示或明要禮物、禮品或禮金,特別是在各種節(jié)日的時候。此外,他還私下到本市"求實家教輔導中心"等處兼課。在學校講課時他會"留有一手",只講基本內容,對課程的重點也往往一帶而過,并直接或間接地介紹同學去"求實家教輔導中心"等民辦課外輔導機構或家教中心接受輔導或參加"補課"。當然,同學接受輔導或參加"補課"是要交高額學費的,"求實家教輔導中心"等處給李老師講課費和介紹費也是不菲的。問題:請運用相關教育法律法規(guī)分析李小剛老師的行為。
閱讀材料,回答問題。材料:某中學教師崔某在周末放學后義務為其班級學生張某補習數(shù)學。該生屬于習慣性不聽講、不守紀律的學生。經(jīng)多次提醒勸告不聽,并頂撞教師,情急之下,崔老師用手掐了該生的左臉。事后,該生之父大鬧學校,并帶來當?shù)?quot;焦點透視"節(jié)目組的記者進行采訪、曝光,大肆渲染。當?shù)亟逃制扔诿襟w的壓力,局長當即拍板:對該教師馬上解聘,并賠償學生損失費3000元,要求該學校有關領導作出嚴肅的檢查,并通報全市各級學校就此事展開討論,自查反省,引以為戒。問題:局長的決定合法嗎?
閱讀材料,回答問題。某中學學生李某,在課堂上隨意講話,干擾了課堂秩序。劉老師將其攆出教室,不讓他聽課。下課后,劉老師將李某叫到辦公室,罰他"下蹲起立"200次,導致李某體力不支,倒在地上,頭部磕傷,到醫(yī)院花了300元錢。家長找到校方,要求開除劉老師。問題:(1)請運用教育法律法規(guī)分析劉老師的行為。(2)學校應該開除劉老師嗎?
我國義務教育階段的中小學校實行的是()。
下列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教師的說法正確的是()。
閱讀材料,回答問題。材料: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qū)某鎮(zhèn)14歲的男學生姚小明,上語文課時不遵守課堂紀律并與語文課老師頂撞,該老師把他交給班主任處理,班主任又把他交給學校黨支部書記處理,書記對姚小明進行了批評后,班主任又把他送回其爺爺家。次日和第三日,小明多次找學校要求返校上學,學校未同意小明返校上學,而是把小明向語文老師認錯作為返校上課的前提條件。小明的家長向縣教委反映問題,該校仍未讓小明上學。小明將學校告上法庭。江夏區(qū)法院判決學校向小明書面賠禮道歉,立即讓小明回校上學,并賠償小明經(jīng)濟損失600元。本案受理費300元,其他訴訟費190元,原告負擔200元,其余由被告承擔。問題:結合運用相關的教育法律法規(guī)分析法院判決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