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紅星稅務所2006年5月15日接到群眾舉報,轄區(qū)內新穎服裝廠(系個體工商戶)開業(yè)兩個月沒有納稅。2006年5月16日,稅務所對新穎服裝廠依法進行了稅務檢查。經查,該服裝廠2006年3月8日辦理了營業(yè)執(zhí)照,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沒有申報納稅。根據檢查情況,稅務所于5月18日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⑴、責令服裝廠5月25日前辦理稅務登記,并處以500元罰款;
⑵、按規(guī)定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對未繳稅款在《稅收征管法》規(guī)定的處罰范圍內,處以3000元罰款。2006年5月19日送達《稅務處罰事項告知書》,5月21日稅務所按上述處理意見作出了《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同時下發(fā)《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限該服裝廠于2005年5月28日前繳納稅款和罰款,并于當天將相關文書送達給了服裝廠。
5月28日該服裝廠繳納了部分稅款。5月29日稅務所又下達了《催繳稅款通知書》,催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和罰款。在兩次催繳無效的情況下,6月2日稅務所對服裝廠采取了強制執(zhí)行扣押了服裝廠23套服裝,以變賣收入抵繳部分稅款和罰款。該服裝廠6月15日書面向稅務所的上級稅務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要求撤銷稅務所對其作出的處理決定,并要求稅務所賠償因扣押服裝給其造成的經濟損失。
問:

稅務所在執(zhí)法方面存在了哪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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