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甲因病住院,在住院期間,甲感到時日不多,需要安排后事,便叫來妻子乙與好友丙,自己口述,兩人同時記錄,由丙整理后,立下遺囑將所存的5000元人民幣留給兒子丁和孫女小丁(5歲),其中1000元給兒子,另外4000元作為小丁的教育費,其余財產(chǎn)由妻子乙來處理,甲在遺囑上簽字蓋章、按了手印,并注明年、月、日。后來,甲想起法律規(guī)定必須要有兩個以上的人在場,于是又告訴乙和丙找居委會主任戊見證。第二天,經(jīng)過乙的說明,戊在遺囑上簽字并蓋了章。甲在三日后去世,乙按照遺囑付給兒子丁1000元人民幣,但遲遲未把小丁的教育費給她,2001年,丁夫婦離婚,將小丁判給了其母親,小丁母親以小丁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理小丁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乙按照甲的遺囑付給小丁教育費。
關于本案,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乙和丙都是合法有效的見證人
B.戊也是合法的見證人
C.甲的遺囑有
D.甲的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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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須由遺囑人口授遺囑內(nèi)容,由他人代書
B.代書人不可以為見證人
C.代書遺囑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D.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在遺囑上要簽名
2000年,甲因病住院,在住院期間,甲感到時日不多,需要安排后事,便叫來妻子乙與好友丙,自己口述,兩人同時記錄,由丙整理后,立下遺囑將所存的5000元人民幣留給兒子丁和孫女小丁(5歲),其中1000元給兒子,另外4000元作為小丁的教育費,其余財產(chǎn)由妻子乙來處理,甲在遺囑上簽字蓋章、按了手印,并注明年、月、日。后來,甲想起法律規(guī)定必須要有兩個以上的人在場,于是又告訴乙和丙找居委會主任戊見證。第二天,經(jīng)過乙的說明,戊在遺囑上簽字并蓋了章。甲在三日后去世,乙按照遺囑付給兒子丁1000元人民幣,但遲遲未把小丁的教育費給她,2001年,丁夫婦離婚,將小丁判給了其母親,小丁母親以小丁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理小丁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乙按照甲的遺囑付給小丁教育費。
以下關于口頭遺囑的說法錯誤的是()。
A.口頭遺囑只有在不能以其他方式設立遺囑的危急情況下才可以設立
B.口頭遺囑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才有效
C.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的口頭遺囑仍然有效
D.書面遺囑優(yōu)先于口頭遺囑
2000年,甲因病住院,在住院期間,甲感到時日不多,需要安排后事,便叫來妻子乙與好友丙,自己口述,兩人同時記錄,由丙整理后,立下遺囑將所存的5000元人民幣留給兒子丁和孫女小丁(5歲),其中1000元給兒子,另外4000元作為小丁的教育費,其余財產(chǎn)由妻子乙來處理,甲在遺囑上簽字蓋章、按了手印,并注明年、月、日。后來,甲想起法律規(guī)定必須要有兩個以上的人在場,于是又告訴乙和丙找居委會主任戊見證。第二天,經(jīng)過乙的說明,戊在遺囑上簽字并蓋了章。甲在三日后去世,乙按照遺囑付給兒子丁1000元人民幣,但遲遲未把小丁的教育費給她,2001年,丁夫婦離婚,將小丁判給了其母親,小丁母親以小丁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理小丁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乙按照甲的遺囑付給小丁教育費。
以下關于自書遺囑的說法錯誤的是()。
A.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
B.遺囑人在遺囑上面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C.自書遺囑不能由他人代筆
D.自書遺囑可以打印
甲,60歲,早年喪妻,于1994年5月再婚,當時甲與前妻的兒子乙24歲,甲再婚后,乙搬到自己單位的宿舍獨自生活。1997年5月,乙與丙結(jié)婚。1999年1月26日,乙因車禍死亡,得到賠償金30000元,沒有說明具體的項目,除去喪葬費1000元外,其余29000元由甲領取。此時,丙已有8個月身孕。2月10日,丙和甲達成一致,家中的房屋、電視機等財產(chǎn)留給胎兒,暫由甲保管。但對賠償款及甲名下的存款、未領工資等未作處理。此后,丙取走了乙名下存款2000元,甲領取了乙名下工資等800元。同年3月,丙生下一女孩丁,現(xiàn)在丙母女與甲夫婦因都要多分遺產(chǎn)發(fā)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甲的妻子也是再婚,有個女兒戊,以下說法正確的是()。
A.如果戊一直跟隨甲生活,那么其可以繼承乙的遺產(chǎn)
B.如果戊沒有隨甲生活,那么她也可以繼承甲的遺產(chǎn)
C.如果戊一直跟隨甲生活,戊是乙的第二順序繼承人,其不能繼承乙的遺產(chǎn)
D.戊和乙是繼兄妹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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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該例中,你得到的啟示是()。
如果李教授要立遺囑,則下列()的設立不需要見證人在場。
外國人與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nèi)自愿離婚,按行政程序辦理離婚登記。()
該案應該按照()來處理。
依照我國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姻親關系只具有倫理上的意義。()
繼父母與形成撫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于()。
假如張老漢一家是住房特困戶,那么拆遷后的房款的所有權屬于()。
以下說法錯誤的是()。
對該案例我們得到的啟示是()。
王先生的第一順序人中不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