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王某2010年1月辭去在某縣人民法院的工作,2011年4月作為被害人某房地產(chǎn)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出庭參加該縣人民法院的審理,被告人李某要求王某回避
B.王某作為檢察人員參與了劉某涉嫌盜竊案的審查起訴工作,待王某調(diào)到人民法院后,又作為審判人員參與該案的審理,被告人劉某申請王某回避
C.王某作為合議庭的審判長審理了劉某涉嫌盜竊案,該案件上訴到上一級法院后,上一級法院作出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的裁定。由于該法院刑庭人手有限,王某再次參加法庭審判,不再擔任審判長,被告人劉某要求王某回避
D.王某2008年1月辭去在某縣人民法院的工作,2011年3月?lián)纹涞艿艿霓q護人,出庭參加該縣人民法院就其弟弟涉嫌盜竊案的審理,被害人李某申請王某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