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在某縣發(fā)生了一起爆炸案。受害的是該縣公安局局長的私人住宅。為此,該縣公安局成立了專案組,并以局長為專案組組長。在偵查過程中,相繼有了3名犯罪嫌疑人被抓獲。其中,1名犯罪嫌疑人要求公安局局長回避,縣公安局局長召開局辦公室特別會議,決定駁回回避申請,并告知不得復議。案件最終被起訴至法院。在法院開庭審理時,公安局局長提出要求法庭書記員回避,理由是該名書記員曾經(jīng)打算到縣公安局工作,正是由于自己作為局長沒有批準才使其未能如愿。審判長采納了公安局局長的要求,更換了書記員。對該案的法庭書記員的回避,應由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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