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質權人為了擔保自己的或者他人的債務,將質物向第三人再讀設定新的質權。
是指質權作為擔保債權的受償而設定或者發(fā)生的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于被擔保債權即主債權的屬性。
是指質權發(fā)展過程中出現的新型的質權,主要包括共同質權、最高額質權。
最新試題
登記要件主義
用益物權
指示交付
不動產
占有
物
物權的優(yōu)先效力
動產
登記
孳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