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稱合意原則,它是指不動產抑或動產上的物權僅因當事人的合意而發(fā)生,無須進行登記或者交付。
是指由于法律行為而引發(fā)物權變動,包括基于單方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與基于雙方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就是指依據法律行為進行物權變動的當事人在采取了公示方法后產生的法律效力。
最新試題
按份共有人的外部關系
妨害
恢復原狀的請求權
遺失物
重大修繕
排除妨害請求權
完全物權
附合
城鎮(zhèn)集體所有制企業(yè)
限制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