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背景:
某礦建施工單位承擔了一井筒的施工任務,根據(jù)業(yè)主提供的地質(zhì)資料,表土無流砂,厚度不到30m,基巖部分最大涌水量到30m3/h。因此,施工單位決定采用普通井圈背板施工法時行表土施工,基巖采用鉆眼爆破法施工,來源吊泵進行排水。
在井筒表土施工時,施工單位發(fā)現(xiàn)有3.5m厚的流砂層,采用普通井圈背板施工法無法通過,只得采用化學注漿的方法通過,造成工期延誤1個月,費用增加120萬元。
井筒基巖施工中,井筒實際通水大于50m3/h,必須采用工作面預注漿法堵水,造成工程延誤2個月,費用增加200萬元。
井筒施工結(jié)束進行驗收時,發(fā)現(xiàn)井筒總涌水量為15m3/h,不符合規(guī)范要求,業(yè)主要求進行壁后注漿堵水,施工單位為此增加費用130萬元,工期延長1個月。
問題:
(1)施工單位在哪些情況下可以進行工程的變更?
(2)針對本井筒的施工實際情況,施工單位應如何進行索賠?
(3)本工程施工單位索賠的費用和工期分別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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