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會議中心新建會議樓,土建工程已先期通過招標確定了施工單位,并且已經(jīng)基本具備裝修條件,為保證內(nèi)部裝飾效果,經(jīng)研究決定,裝修工程部分單獨招標,采用公開招標的形式確定施工隊伍,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了如下部分條款:
1.報價采用工程量清單的形式。
2.結合招標公司提供的工程量清單,各家單位應對現(xiàn)場進行詳細的實地踏勘,所報價格為綜合單價,視為已經(jīng)考慮了各種綜合因素。
3.本工程裝飾施工期間適逢“兩會”期間。由于會議中心要接待“兩會”代表,所以3月10日~22日期間停止施工,無論哪家中標,建設單位都理解為中標單位的報價已綜合考慮了停工因素,保證不因此情況追加工程款。
4.主要裝飾部位的石材由建設單位供貨。
經(jīng)過激烈競爭,某裝飾公司中標。雙方簽訂《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部分合同條款如下(合同中甲方為建設單位,乙方為施工單位):
甲方按照協(xié)議條款約定的材料種類、規(guī)格、數(shù)量、單價、質(zhì)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的清單,向乙方提供材料及其產(chǎn)品合格證明。甲方代表在所提供材料驗收24小時前將通知送達乙方,乙方派人與甲方一起驗收。無論乙方是否派人參加驗收,驗收后由乙方保管,甲方支付相應的保管費用。發(fā)生損失或丟失,由乙方負責賠償。甲方不按規(guī)定通知乙方驗收,乙方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損壞或丟失由甲方負責。甲方供應的材料與清單或樣品不符,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供應數(shù)量多于清單數(shù)量時,甲方負責將多余部分運出施工現(xiàn)場。
2.遲于清單約定時間供應導致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甲方承擔。發(fā)生延誤,工期相應順延,并由甲方賠償乙方由此造成的損失。
施工單位進場后,發(fā)現(xiàn)大堂標高為8.7m,報告廳標高為4.6m。遂提出工程變更洽商申請,要求增加腳手架搭設的費用。申請遞交監(jiān)理單位8天后,在沒有得到回復的情況下,施工單位開始腳手架搭設施工。
在進行大堂石材施工后,為保證石材在腳手架拆除過程中和施工過程中不被破壞,建設單位口頭通知施工單位對石材用大芯板進行保護,后施工單位上報工程洽商變更單要求建設單位簽字,建設單位拒簽。
由于特殊原因,會議中心須接待開提前預備會的代表,停工時間提前至3月1日,建設單位正式下通知要求施工單位嚴格遵守調(diào)整后的停工時間。
建設單位從深圳采購石材,在汽運過程中由于南方發(fā)大水,高速路封閉,石材遲于清單約定時間6天到達現(xiàn)場,建設單位書面通知乙方驗收。由于石材晚到場耽誤了整體完工時間,共計超出工期6天完工。
在結算過程中,施工單位提出在原合同價格基礎上增加以下費用:
1.腳手架搭設費用35000元;
2.石材保護增加費用12000元;
3.會議停工損失每日6000元,共計:22×6000=132000(元);
4.石材保管費為:340×1%=3.4(萬元)(石材總價340萬元),誤工費為:6×6000=3.6(萬元)。
以上費用增加的理由是:
1.腳手架費用增加問題:現(xiàn)場有土建施工單位,作為該項目的總包單位,腳手架的搭設應由總包單位完成,但是他們沒有盡到應盡的義務。而施工單位進場后,向監(jiān)理單位提交了關于申請搭設腳手架的變更洽商單,根據(jù)合同條款規(guī)定,洽商遞交7天沒有回復視為默認,施工單位可以施工并要求建設單位支付相關變更增加的費用。
2.大堂石材保護非工程量清單所包含的內(nèi)容,是建設單位口頭通知要求增加的,并且已經(jīng)按照建設單位要求實施,所以該項費用應由建設單位支付。
3.按照合同約定,一周內(nèi)停工超過48小時的應追加停工增加費。停工有建設單位的正式通知,所以此項費用應予以認可。
4.根據(jù)合同對于甲方供應材料的約定,應該支付施工單位材料保管費,因建設單位造成的工期延誤,建設單位應賠償施工單位相應損失。
以上費用建設單位均不予認可,理由是:
1.腳手架費用增加的問題:在投標階段,要求施工單位對現(xiàn)場勘察,圖紙和現(xiàn)場都可以反映出大堂和報告廳的實際標高,施工單位在編制工程量清單時,在措施項目清單中對腳手架搭設費用應該有所考慮,在結算過程中要求追加此部分費用,不能予以認可。
2.石材保護是施工單位應盡的義務,增加費用的說法不成立。
3.招標文件中對停工已經(jīng)有了說法,且施工單位在投標承諾中也對此承諾不增加費用,請施工單位詳讀招標文件和投標承諾。
4.石材供應延誤是不可抗力,所以工期延誤賠償不予認可。
雙方對以上問題爭執(zhí)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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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上述事件發(fā)生后C、D、E工作的實際進度對總工期的影響,并說明理由。
按合同約定,發(fā)包人應在約定的開工日前7天向承包人支付相當于合同額20%的工程預付款。但如果在合同約定的支付日發(fā)包人以資金未到位為由而未支付。而且,承包人到約定支付日之后的第8天仍未收到預付款。為此,承包人向發(fā)包人發(fā)出支付要求的書面通知。但此后仍未見發(fā)包方支付,承包方乃于開工后的第10天停止了施工,并要求發(fā)包人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并承擔由約定支付日起算的利息。試問承包方的做法是否正確?
監(jiān)理單位在這起事故中是否應該承擔責任?說明理由。
事件1中,設計修改后,在單位時間完成工程量不變的前提下,A、C工作的持續(xù)時間分別為多少周?對合同總工期是否有影響,為什么?A、C工作的費用共增加了多少?
在合同約定的工程開工日前某個規(guī)定的時間,承包方按時提交了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進度計劃,監(jiān)理工程師及時進行了審查,并予以確認和批準。此后,承包方在按施工組織設計組織施工時,發(fā)現(xiàn)施工方案有缺陷,造成安全事故,延誤了工程進度。為此,承包方以施工組織設計經(jīng)監(jiān)理工程師審查認可,監(jiān)理工程師應承擔相應責任為理由而提出索賠要求。監(jiān)理方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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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建設工程質(zhì)量管理條例》,指出事件4中建設單位做法的不妥之處,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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