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甲公司采購員持本公司介紹信到外地乙公司簽定采購A商品3000套的供銷合同,介紹信注明有效期為1999年5月7日至6月7日。1999年5月18日采購員與乙公司簽定合同內容如下:
1.乙公司于1999年6月20日前一次向甲公司供應A商品3000套,每套價格1900元,貨到并驗收后10日內1次付清貨款。
2.以甲公司子弟小學教學樓作為抵押。
3.任何一方違約均按總標的10%支付違約金。該合同簽定前已蓋有甲公司的合同專用章。采購員代簽甲公司法人代表的名稱,乙公司加蓋公司章并有法人代表簽名。 6月19日乙公司將全部貨物一次運到甲公司。甲方法人代表以采購員騙取介紹信和空白合同屬無效代理為由,只同意收取2000商品,并通知財務科開出銀行匯票付款,乙公司堅持要求甲公司應查收全部貨物并以現金付訖全部貨款。

甲乙雙方簽定的合同,其內容是否符合經濟合同法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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