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2012年1月,張某、王某、劉某、李某四人共同出資設立了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甲公司成立1年后發(fā)生了下列事項:
(1)乙公司向甲公司發(fā)出催收通知,聲稱甲公司籌備階段,為滿足甲公司用地需求,發(fā)起人張某以自己名義與乙公司簽訂了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轉讓金共計5000萬元,尚有2000萬元未付清,標的土地目前為甲公司實際使用、收益。
(2)丙公司以發(fā)起人王某用于出資的上市公司股權因市價下跌,縮水90%為由,主張王某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應對甲公司欠付丙公司的貨款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3)劉某和李某簽訂了《股份轉讓協(xié)議》,雙方約定劉某將其所持甲公司18%的股份轉讓給李某,轉讓價款共計8300萬元,李某應于2013年8月1日前支付首期股款4000萬元,其余股款最晚于2013年8月30日付清;劉某應最晚于2013年9月15日前,將股權變更登記至李某名下。2013年8月1日,李某支付了首期股款后,雙方又簽訂了《過渡期經(jīng)營管理協(xié)議》,約定自即日起,劉某授權李某代行其甲公司的股東權利,并不得干涉、干擾李某行使標的股份的股東權利,未經(jīng)李某同意,劉某不得自行行使或委托任何第三方行使標的股份股東權利及其他與標的股份有關的權利。
(4)2013年8月30日,李某向劉某支付了第二期股份轉讓款4000萬元,劉某出具收條,內容為“今收到李某支付的股份轉讓款人民幣肆仟萬元整;尚余人民幣叁佰萬元,經(jīng)雙方同意待股份轉讓變更登記手續(xù)完備確認后結算。”劉某和李某在收條上均簽章。
(5)2013年9月5日,劉某和趙某簽訂了《股份轉讓協(xié)議》,將上述股權以12000萬元轉讓給趙某,并于9月10日將股權變更登記至趙某名下;趙某對劉李之間的股份轉讓事項并不知情。
(6)2013年9月12日,劉某向李某發(fā)出《收回股份的通知》,該通知申明,鑒于李某拖延支付股份轉讓款300萬元,已構成根本違約,從即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股份轉讓協(xié)議》和《過渡期經(jīng)營管理協(xié)議》。
要求: 根據(jù)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李某是否構成違約?劉某是否有權單方通知解除其與李某簽訂的《股份轉讓協(xié)議》和《過渡期經(jīng)營管理協(xié)議》?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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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答題

2012年1月,張某、王某、劉某、李某四人共同出資設立了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甲公司成立1年后發(fā)生了下列事項:
(1)乙公司向甲公司發(fā)出催收通知,聲稱甲公司籌備階段,為滿足甲公司用地需求,發(fā)起人張某以自己名義與乙公司簽訂了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轉讓金共計5000萬元,尚有2000萬元未付清,標的土地目前為甲公司實際使用、收益。
(2)丙公司以發(fā)起人王某用于出資的上市公司股權因市價下跌,縮水90%為由,主張王某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應對甲公司欠付丙公司的貨款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3)劉某和李某簽訂了《股份轉讓協(xié)議》,雙方約定劉某將其所持甲公司18%的股份轉讓給李某,轉讓價款共計8300萬元,李某應于2013年8月1日前支付首期股款4000萬元,其余股款最晚于2013年8月30日付清;劉某應最晚于2013年9月15日前,將股權變更登記至李某名下。2013年8月1日,李某支付了首期股款后,雙方又簽訂了《過渡期經(jīng)營管理協(xié)議》,約定自即日起,劉某授權李某代行其甲公司的股東權利,并不得干涉、干擾李某行使標的股份的股東權利,未經(jīng)李某同意,劉某不得自行行使或委托任何第三方行使標的股份股東權利及其他與標的股份有關的權利。
(4)2013年8月30日,李某向劉某支付了第二期股份轉讓款4000萬元,劉某出具收條,內容為“今收到李某支付的股份轉讓款人民幣肆仟萬元整;尚余人民幣叁佰萬元,經(jīng)雙方同意待股份轉讓變更登記手續(xù)完備確認后結算。”劉某和李某在收條上均簽章。
(5)2013年9月5日,劉某和趙某簽訂了《股份轉讓協(xié)議》,將上述股權以12000萬元轉讓給趙某,并于9月10日將股權變更登記至趙某名下;趙某對劉李之間的股份轉讓事項并不知情。
(6)2013年9月12日,劉某向李某發(fā)出《收回股份的通知》,該通知申明,鑒于李某拖延支付股份轉讓款300萬元,已構成根本違約,從即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股份轉讓協(xié)議》和《過渡期經(jīng)營管理協(xié)議》。
要求: 根據(jù)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趙某是否能夠取得該項股權?并說明理由。
2.問答題

2012年1月,張某、王某、劉某、李某四人共同出資設立了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甲公司成立1年后發(fā)生了下列事項:
(1)乙公司向甲公司發(fā)出催收通知,聲稱甲公司籌備階段,為滿足甲公司用地需求,發(fā)起人張某以自己名義與乙公司簽訂了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轉讓金共計5000萬元,尚有2000萬元未付清,標的土地目前為甲公司實際使用、收益。
(2)丙公司以發(fā)起人王某用于出資的上市公司股權因市價下跌,縮水90%為由,主張王某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應對甲公司欠付丙公司的貨款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3)劉某和李某簽訂了《股份轉讓協(xié)議》,雙方約定劉某將其所持甲公司18%的股份轉讓給李某,轉讓價款共計8300萬元,李某應于2013年8月1日前支付首期股款4000萬元,其余股款最晚于2013年8月30日付清;劉某應最晚于2013年9月15日前,將股權變更登記至李某名下。2013年8月1日,李某支付了首期股款后,雙方又簽訂了《過渡期經(jīng)營管理協(xié)議》,約定自即日起,劉某授權李某代行其甲公司的股東權利,并不得干涉、干擾李某行使標的股份的股東權利,未經(jīng)李某同意,劉某不得自行行使或委托任何第三方行使標的股份股東權利及其他與標的股份有關的權利。
(4)2013年8月30日,李某向劉某支付了第二期股份轉讓款4000萬元,劉某出具收條,內容為“今收到李某支付的股份轉讓款人民幣肆仟萬元整;尚余人民幣叁佰萬元,經(jīng)雙方同意待股份轉讓變更登記手續(xù)完備確認后結算。”劉某和李某在收條上均簽章。
(5)2013年9月5日,劉某和趙某簽訂了《股份轉讓協(xié)議》,將上述股權以12000萬元轉讓給趙某,并于9月10日將股權變更登記至趙某名下;趙某對劉李之間的股份轉讓事項并不知情。
(6)2013年9月12日,劉某向李某發(fā)出《收回股份的通知》,該通知申明,鑒于李某拖延支付股份轉讓款300萬元,已構成根本違約,從即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股份轉讓協(xié)議》和《過渡期經(jīng)營管理協(xié)議》。
要求: 根據(jù)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如果劉某干涉李某行使標的股份的股東權利,李某能否依據(jù)《過渡期經(jīng)營管理協(xié)議》提出異議?并說明理由。
3.問答題

2012年1月,張某、王某、劉某、李某四人共同出資設立了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甲公司成立1年后發(fā)生了下列事項:
(1)乙公司向甲公司發(fā)出催收通知,聲稱甲公司籌備階段,為滿足甲公司用地需求,發(fā)起人張某以自己名義與乙公司簽訂了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轉讓金共計5000萬元,尚有2000萬元未付清,標的土地目前為甲公司實際使用、收益。
(2)丙公司以發(fā)起人王某用于出資的上市公司股權因市價下跌,縮水90%為由,主張王某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應對甲公司欠付丙公司的貨款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3)劉某和李某簽訂了《股份轉讓協(xié)議》,雙方約定劉某將其所持甲公司18%的股份轉讓給李某,轉讓價款共計8300萬元,李某應于2013年8月1日前支付首期股款4000萬元,其余股款最晚于2013年8月30日付清;劉某應最晚于2013年9月15日前,將股權變更登記至李某名下。2013年8月1日,李某支付了首期股款后,雙方又簽訂了《過渡期經(jīng)營管理協(xié)議》,約定自即日起,劉某授權李某代行其甲公司的股東權利,并不得干涉、干擾李某行使標的股份的股東權利,未經(jīng)李某同意,劉某不得自行行使或委托任何第三方行使標的股份股東權利及其他與標的股份有關的權利。
(4)2013年8月30日,李某向劉某支付了第二期股份轉讓款4000萬元,劉某出具收條,內容為“今收到李某支付的股份轉讓款人民幣肆仟萬元整;尚余人民幣叁佰萬元,經(jīng)雙方同意待股份轉讓變更登記手續(xù)完備確認后結算。”劉某和李某在收條上均簽章。
(5)2013年9月5日,劉某和趙某簽訂了《股份轉讓協(xié)議》,將上述股權以12000萬元轉讓給趙某,并于9月10日將股權變更登記至趙某名下;趙某對劉李之間的股份轉讓事項并不知情。
(6)2013年9月12日,劉某向李某發(fā)出《收回股份的通知》,該通知申明,鑒于李某拖延支付股份轉讓款300萬元,已構成根本違約,從即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股份轉讓協(xié)議》和《過渡期經(jīng)營管理協(xié)議》。
要求: 根據(jù)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假定劉某和李某的《股份轉讓協(xié)議》簽訂于2012年,并約定劉某最晚于2012年9月15日前將股權變更登記至李某名下,該約定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4.問答題

2012年1月,張某、王某、劉某、李某四人共同出資設立了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甲公司成立1年后發(fā)生了下列事項:
(1)乙公司向甲公司發(fā)出催收通知,聲稱甲公司籌備階段,為滿足甲公司用地需求,發(fā)起人張某以自己名義與乙公司簽訂了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轉讓金共計5000萬元,尚有2000萬元未付清,標的土地目前為甲公司實際使用、收益。
(2)丙公司以發(fā)起人王某用于出資的上市公司股權因市價下跌,縮水90%為由,主張王某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應對甲公司欠付丙公司的貨款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3)劉某和李某簽訂了《股份轉讓協(xié)議》,雙方約定劉某將其所持甲公司18%的股份轉讓給李某,轉讓價款共計8300萬元,李某應于2013年8月1日前支付首期股款4000萬元,其余股款最晚于2013年8月30日付清;劉某應最晚于2013年9月15日前,將股權變更登記至李某名下。2013年8月1日,李某支付了首期股款后,雙方又簽訂了《過渡期經(jīng)營管理協(xié)議》,約定自即日起,劉某授權李某代行其甲公司的股東權利,并不得干涉、干擾李某行使標的股份的股東權利,未經(jīng)李某同意,劉某不得自行行使或委托任何第三方行使標的股份股東權利及其他與標的股份有關的權利。
(4)2013年8月30日,李某向劉某支付了第二期股份轉讓款4000萬元,劉某出具收條,內容為“今收到李某支付的股份轉讓款人民幣肆仟萬元整;尚余人民幣叁佰萬元,經(jīng)雙方同意待股份轉讓變更登記手續(xù)完備確認后結算。”劉某和李某在收條上均簽章。
(5)2013年9月5日,劉某和趙某簽訂了《股份轉讓協(xié)議》,將上述股權以12000萬元轉讓給趙某,并于9月10日將股權變更登記至趙某名下;趙某對劉李之間的股份轉讓事項并不知情。
(6)2013年9月12日,劉某向李某發(fā)出《收回股份的通知》,該通知申明,鑒于李某拖延支付股份轉讓款300萬元,已構成根本違約,從即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股份轉讓協(xié)議》和《過渡期經(jīng)營管理協(xié)議》。
要求: 根據(jù)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丙公司是否有權要求王某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并說明理由。
5.問答題

2012年1月,張某、王某、劉某、李某四人共同出資設立了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甲公司成立1年后發(fā)生了下列事項:
(1)乙公司向甲公司發(fā)出催收通知,聲稱甲公司籌備階段,為滿足甲公司用地需求,發(fā)起人張某以自己名義與乙公司簽訂了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轉讓金共計5000萬元,尚有2000萬元未付清,標的土地目前為甲公司實際使用、收益。
(2)丙公司以發(fā)起人王某用于出資的上市公司股權因市價下跌,縮水90%為由,主張王某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應對甲公司欠付丙公司的貨款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3)劉某和李某簽訂了《股份轉讓協(xié)議》,雙方約定劉某將其所持甲公司18%的股份轉讓給李某,轉讓價款共計8300萬元,李某應于2013年8月1日前支付首期股款4000萬元,其余股款最晚于2013年8月30日付清;劉某應最晚于2013年9月15日前,將股權變更登記至李某名下。2013年8月1日,李某支付了首期股款后,雙方又簽訂了《過渡期經(jīng)營管理協(xié)議》,約定自即日起,劉某授權李某代行其甲公司的股東權利,并不得干涉、干擾李某行使標的股份的股東權利,未經(jīng)李某同意,劉某不得自行行使或委托任何第三方行使標的股份股東權利及其他與標的股份有關的權利。
(4)2013年8月30日,李某向劉某支付了第二期股份轉讓款4000萬元,劉某出具收條,內容為“今收到李某支付的股份轉讓款人民幣肆仟萬元整;尚余人民幣叁佰萬元,經(jīng)雙方同意待股份轉讓變更登記手續(xù)完備確認后結算。”劉某和李某在收條上均簽章。
(5)2013年9月5日,劉某和趙某簽訂了《股份轉讓協(xié)議》,將上述股權以12000萬元轉讓給趙某,并于9月10日將股權變更登記至趙某名下;趙某對劉李之間的股份轉讓事項并不知情。
(6)2013年9月12日,劉某向李某發(fā)出《收回股份的通知》,該通知申明,鑒于李某拖延支付股份轉讓款300萬元,已構成根本違約,從即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股份轉讓協(xié)議》和《過渡期經(jīng)營管理協(xié)議》。
要求: 根據(jù)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乙公司是否有權要求甲公司支付該2000萬元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款?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