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2000年10月,原告東方百貨公司為了組織元旦、春節(jié)的貨源,與被告白云電視機廠簽訂了買賣100臺電視機的合同。合同約定:每臺價格為2400元(當時市場零售價每臺2800元),交貨日期為2000年12月15日。東方百貨公司按合同約定于2000年11月20日用支票支付了全部貨款。2000年12月14日,白云電視機廠司機在送貨途中因醉酒將車開下山崖,導(dǎo)致車毀人亡,車上的100臺電視機全部報廢。東方百貨公司在節(jié)日期間因缺少電視機這一重要商品,其銷售收入受到很大影響;另外,白云電視機廠的違約行為還使東方百貨公司與另兩家商場約定的節(jié)日期間電視機展銷會無法舉行,東方百貨公司為此支付上述兩家商場違約金8000元。合同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shù)額意見不一,原告向法院起訴。本案中被告應(yīng)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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