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稱可撤銷行為,是因行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須以訴變更或者撤銷的民事行為。
因危難處境被他人不正當利用,不得已而作出對自己嚴重不利的意思表示,是乘人之危而實施的行為。
是因他人的威脅或者強迫,陷于恐懼而作出的不真實意思表示。
指欠缺法律行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確定和當然不發(fā)生行為人意思之預期效力的民事行為。
是發(fā)生財產(chǎn)變動效果的民事法律行為。